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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侯雅馨  

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玖玖玖愛心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文範律師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現無法定代理人能代理被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2條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然被全體董事、監察人已於民國115年2月11日當然解任,迄今仍未改選董事,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函在卷可憑。是被告目前無法定代理人,原告依上開規定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
四、本院參考臺北律師公會提供願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律師名冊,審酌王文範律師有意願擔任本件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由其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選任王文範律師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