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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信竹即禾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上訴人    蔡皓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