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信竹即禾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上訴人 蔡皓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