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楊智安
陳冠捷
李冠樺
王哲宇
傅建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原告應各繳納如附表所示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各自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 | | |
| | | 原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00元(1,500×1/3=500) |
| | | 原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00元(1,500×1/3=500) |
| | | 原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00元(1,500×1/3=500) |
| | | 原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00元(1,500×1/3=500) |
| | | 原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00元(1,500×1/3=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