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黃建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差額新臺幣(下同)52,90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應先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