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施珍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廣來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