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陳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萬7,92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然其中年終獎金及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合計157,92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20元(計算式:2,280×2/3=1,520),則本件應徵收1,280元(計算式:2,800-1,520=1,28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