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7號
抗 告 人 易亭龍
相 對 人 智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健民
代 理 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115年度司字第17號),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