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一、原告第一審聲明及訴訟費用:
㈠聲明第1項「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000元。
1.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計算。
2.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以5年計,則應以原告1年薪資總和之5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60,000元,5年之薪資總額為3,600,000元(計算式:月薪60,000元×12×5)。
㈡聲明第3項「被告應自112年1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6萬元及加計自每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4項後段「按月於再次月末日提繳3,648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此2項請求雖然形式上有訴訟利益,惟通常係以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存在為前提,故訴訟利益實質同一,僅以第1項之請求為據而不併計此項請求部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總額。
㈢聲明第2項及第4項前段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0,513元。
㈣綜上,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3,630,513元(計算式:3,600,000+30,513),第一審裁判費為37,036元。
㈤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為370元(計算式:37,036×1÷100)。餘由原告負擔,為36,666元(計算式:37,036-370)。
二、第一審判決被告應提繳18,900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僅原告提起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3,611,613元(計算式:3,630,513-18,900),第二審裁判費為55,257元。
三、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原告提起上訴,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為3,611,613元,第三審裁判費為65,781元。
四、綜上,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57,704元(計算式:36,666+55,257+65,781),而原告已繳納155,974元(計算式:24,192+108,568+23,214),應再向本院繳納1,730元(計算式:157,704-155,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