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處分書(稿)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桑秋登間100年度司促字第20877號支付命令事件,於100年7月11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處分如下:
一、因債務人羅桑秋登未經合法送達,上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二、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如確定證明經撤銷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者,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