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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9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詹玫芳  
債  務  人  李建亨  


債  務  人  劉秀娥  


一、債務人李建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建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秀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