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吳慶展  
債  務  人  曾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捌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