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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7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陳致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