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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17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蔡宗翰  
債  務  人  廖沛桐即廖薏櫻即廖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叁佰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肆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含)以肆佰元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