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9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楊清和
債 務 人 忠味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沈聖忠
債 務 人 沈聖忠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1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該期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該期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