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帛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珮
債 務 人 王秋珮
債 務 人 沈武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帛玉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王秋珮、沈武謋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帛玉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依民國(下同)112年9月12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整及200萬元整,借款期間分別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23日止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25日止,利率皆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帛玉有限公司因債務協商(證四),依前揭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債務協商」,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1,604,14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帛玉有限公司、王秋珮、沈武謋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1313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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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