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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46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陳彥希  
債  務  人  徐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貳萬零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仟貳佰元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仟捌佰參拾壹元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每次連續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