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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57號
債 權 人 陳貞樺
債 權 人 林虹如
債 務 人 陳筱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查本件債權人陳貞樺、林虹如之聲請分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為新台幣1000元,債權人於聲請時僅繳納其中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未繳之新台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