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57號
債 權 人 陳貞樺
債 權 人 林虹如
債 務 人 陳筱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貞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虹如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對該項所載之金額提出異議,該項所載之債權人得就該項所載之金額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