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月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2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4年3月14日起至100年2月9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陳月貞於民國9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29,74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自民國9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