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4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侯翔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侯翔瀚於民國113年0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1640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