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施懷
債 務 人 宇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璟儀
債 務 人 駱璟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伍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