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87號
債 權 人 佳澤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琦嘉
非訟代理人 余國安律師
債 務 人 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