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0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楊財富  
債  務  人  廖晉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九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九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九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九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