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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5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李振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參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陸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參佰元、第二個月計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