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洪鈺茹
債 務 人 陳秀環
一、債務人洪鈺茹、陳秀環即陳芯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零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鈺茹於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秀環即陳芯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份,債權人於107年至109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6筆,共計新臺幣365,746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08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鈺茹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56,0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秀環即陳芯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1995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