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2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怡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