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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292號
債  權  人  台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信  



債  務  人  金鴻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