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6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張嘉芸
債 務 人 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紹凱
債 務 人 高紹凱
一、債務人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8計算之利息,及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紹凱給付之。
上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