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6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周逸凱
債 務 人 周弈潔
一、債務人周逸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周逸凱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周逸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弈潔給付之。債務人周逸凱、周弈潔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周逸凱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邀同債務人周弈潔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1,100,000元整、(2) 100,000元整,並訂立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貸款契約書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18,15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2)57,42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依貸款契約書第九條個別商議條款約定,債務人與本行之授信往來如違反約定或承諾事項時,聲請人得不待通知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減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周逸凱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周弈潔給付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269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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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