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858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王義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