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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873號
債  權  人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邱冠明  



債  務  人  張錦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請求逾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權人主張本件請求權基礎係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足認本案當事人間無約定利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僅得請求法定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