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96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詹玫芳
債 務 人 葉庭妤(原名:葉琇華)
債 務 人 葉孝夫
一、債務人葉庭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葉庭妤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葉庭妤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孝夫給付之。債務人葉庭妤、葉孝夫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