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13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王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碧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5年4月2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7817元消費款、新臺幣567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48384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130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