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褚偉晟
債 務 人 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債 務 人 陳若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參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