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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王櫟雅  

債  務  人  王厲華萍


一、債務人王厲華萍、王櫟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櫟雅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王厲華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1,79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櫟雅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厲華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4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1798元
王厲華萍、王櫟雅
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5月2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61798元
王厲華萍、王櫟雅
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1798元
王厲華萍、王櫟雅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