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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敬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敬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07日止累計172,954元正未給付,其中164,526元為消費款;7,128元為循環利息;1,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4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333元
張敬時
自民國115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4193元
張敬時
自民國115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