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林忠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陸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貳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肆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