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5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伊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肆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壹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肆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伍拾參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