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達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債 務 人 張馨蓮
債 務 人 廖茂華
債 務 人 廖婕妍
一、債務人達飆企業有限公司、張馨蓮、廖茂華、廖婕妍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達飆企業有限公司、張馨蓮、廖茂華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達飆企業有限公司、張馨蓮、廖茂華、廖婕妍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務人達飆企業有限公司、張馨蓮、廖茂華、廖婕妍如不同意上開一至三點中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