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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劉逸宏  
債  務  人  全太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培根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