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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0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劉庭光  
債  務  人  廖雪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七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