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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蘇聖博  
債  務  人  呂紹宇即呂明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紹勤即呂明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明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參萬陸仟伍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零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每期固定以一百元計收,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