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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47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4,4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3,5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85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88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六、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1,81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42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79元
吳佩玲
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2
新臺幣44403元
吳佩玲
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3
新臺幣33533元
吳佩玲
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4
新臺幣41855元
吳佩玲
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5
新臺幣50886元
吳佩玲
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6
新臺幣51817元
吳佩玲
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79元
吳佩玲
暨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4403元
吳佩玲
暨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33533元
吳佩玲
暨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41855元
吳佩玲
暨自民國115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50886元
吳佩玲
暨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新臺幣51817元
吳佩玲
暨自民國115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