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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6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佳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佳民於民國95年12月01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83027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42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3027元
林佳民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