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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林思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思磊於1.民國112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13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3.民國113年10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4.民國114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5.民國114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2,91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36,21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3.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2,94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4.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1,15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5.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2,15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43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919元
林思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6213元
林思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2947元
林思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91151元
林思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92154元
林思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919元
林思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九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八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236213元
林思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九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八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3
新臺幣82947元
林思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九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八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4
新臺幣91151元
林思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九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八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5
新臺幣92154元
林思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九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八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