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45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智旅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正履
○ 號6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參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七六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