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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永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2.債務人王永豊前於民國94年11月26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自94年12月26日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3債務人王永豊前於民國93年12月3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自95年5月19日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王永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45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993元
王永豊
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41764元
王永豊
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