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633號
債 權 人 謝清福
非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債 務 人 明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監 察 人 陳高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伍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