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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7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賴凱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貳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收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四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五百元之逾期延滯金,自逾期之日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