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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呂翊豪  
債  務  人  黃玉珍即群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肆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